京云律師解讀:順豐寄丟11000元手機僅賠1000?快遞丟件究竟應如何維權?
2022-09-13 閱讀:845 京云律師
近日,廣東深圳的夏女士稱自己3月份花費11000元買了一部全新未拆封的iPhone13 Pro Max 從深圳寄給江蘇的家人。后面家人遲遲未收到貨,向順豐詢問時被告知快件丟了,只能走理賠,根據保價賠償1000元。
夏女士表示,下單時未注意到保價金額,不接受此賠償。
對此,順豐回應稱事情還在核查處理中,責任人員還沒核查到。目前能給到的賠付方案是可以賠償2500元,夏女士仍表示不能接受。
多數網友紛紛為夏女士鳴不平,認為既然東西已經交給了快遞公司,就要對寄件物品負責到底,然而快遞公司寄丟了1萬多的手機,怎么就賠1千塊呢?但也有網友表示既然選擇了保價就應該按照雙方約定,快遞公司賠1千塊就夠了。
那么,這個保價條款是什么?快遞公司為何不能全額賠償?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快遞保價條款是指一些貴重物品在郵寄過程中,快遞公司通過加收郵費而提供的一種增值服務,約定如果物品運輸時毀壞或丟失的,按照雙方核定的價值進行賠付。但保價不是保險,不是說一出現問題就全賠。本案中,因為夏女士選擇的兩元保價,保價金額小于手機的價值,所以快遞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保價條款僅賠夏女士1000元。雖然夏女士已經選擇了保價,但如果說快遞公司對丟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快遞公司仍然需要賠償夏女士的實際損失。
王興華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在郵寄貴重物品時,盡量足額保價,交付物品時在物流單上填寫完整的物品信息,與快遞員確認郵寄物品價值,最好留有照片或視頻證據,都可以幫我們在快件出現問題時減少損失,便于索賠。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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