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師解讀:海獅在商場表演時出走,傷到顧客誰擔責?
2022-09-07 閱讀:784 京云律師
如今很多商場為了吸引人氣,邀請各類嘉賓來表演,在安徽六安一商場為慶祝店慶,就請來了一只海獅表演節(jié)目。結果,當天晚上一場表演結束后,本該回籠休息的海獅,沒有聽從馴獸員的指令,興趣盎然地“逛”起了商場,導致現(xiàn)場一度失控。
此后不久,商場員工回應,海獅已經(jīng)回到了籠子。
有網(wǎng)友調(diào)侃說,海獅當時很可能是在想,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或許調(diào)侃一下海獅還可以,畢竟它憨態(tài)可掬,性情也比較溫和,但如果要是其他兇猛的動物,失控了,那就沒有調(diào)侃的雅興了,正可謂是,“商場搞店慶,海獅來助興,它想逛商場,馴獸員搞不定!”
那么,一旦海獅傷人,商場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如果說海獅是商場進行飼養(yǎng)或者管理的,那么造成他人損害,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海獅是商場請來進行單次表演的,那么飼養(yǎng)員應該承擔直接責任,但是商場做為公眾場所的經(jīng)營者,此次活動的主辦方,有安全保障義務,在商場沒有盡到義務而導致表演海獅傷人的,商場也應該承擔部分侵權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怎樣,只要商場未盡到管理義務,發(fā)生了海獅傷人的情形,商場總是要擔責的,要向受害人賠償相應損失。
王興華律師在此也提醒商場:商場在吸引廣大客流的同時,一定要考慮可能存在的風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保障廣大公眾的安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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