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是我國久經不息的話題,作為執法部門,政府的政策穩定、政務公開也是促進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人民群眾能夠清晰明確政府政策意圖,對把握未來走向有重要意義。事實證明,社會發展良好的地區不僅是人民群眾努力的結果,更是政府信息公開與民眾相互配合的成效。那么,如果遇到政府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當事人如何維權呢?近日,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接到一起案件。
周先生是大興區舊宮鎮廡殿村中一所房屋的所有權人。2010年舊宮人民政府決定對該村的土地進行拆遷,周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為了更好得知相關信息,于2020年5月17日周先生就向政府郵寄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獲取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改造項目拆遷補償金發放和使用情況文件。該政府一拖再拖,直到2020年6月20日才由拆遷指揮部出具《回復函》稱其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周先生感到疑惑,明明項目已經開始,政府為何不給予明確回應?隨即找到京云拆遷律師尋求幫助。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周先生采取郵寄的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卻在2050年7月1日被告知信息不存在,項目正在進行中,應當依法公開相關信息,該政府不作為的行為侵犯了周先生的知情權等權利,所以請求法院撤回《政府信息答復告知書》,責令該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在京云拆遷律師的協助下,周先生向法院出示了快遞底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訴告知書等證據支撐自己的觀點。
舊宮鎮政府辯稱,其申請的獲取北京市大興區舊宮鎮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舊宮改造二期一級開發項目涉及廡殿一村的拆遷補償資金發放和使用情況文件的信息。經調查核實該開發項目還在拆遷進行中,資金的發放及使用情況還未核算完畢,該項目也未結案,申請的信息暫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于2020年7月1日向申請人作出被訴告知書,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雙方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并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觀點,京云拆遷律師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答復。舊宮鎮政府對其作出的被訴告知書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周先生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進行了相關查找和搜尋工作,但被告舊宮鎮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了充分查找,所以舊宮鎮政府作出的被訴告知書屬認定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最終,法院認可了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撤銷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復告知書》,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法定期限對原告周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答復。
當今社會的政府公信力是一項寶貴的社會資源,政府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相互信任,彼此合作攜手創建行政成本低,效率高的執法程序。政府只有以坦誠的態度面對大眾才能提升其公信力,使行政機關的職責、程序、、監督方式等為人民群眾廣泛知曉,準確行使公權力,實現依法行政。同時,信息公開有利于加強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設,減少腐敗行為發生的機會,強化社會監督,拓寬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管理渠道,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奉公的精神。為了更好做到執政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執法機關應提升作風建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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