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拆遷項目進程中,當事人往往只關注于拆遷補償是否合理,自己的利益能否真正落實到位,卻從未想過政府做出的拆遷決定,或許從開始就不符合法律規定,侵犯全體居民的,那么這究竟如何判斷呢?征收決定本身真的違法嗎?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就曾幫助當事人處理過相關案例。
張女士擁有一所位于張家口市萬全區西紅廟棚戶區的房屋,在2016年12月4日,政府作出《張家口市萬全區人民政府關于西紅廟步行街南棚戶區改造工程房屋征收決定》,這所房屋已然在項目的范圍內,但張女士卻認為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并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征收也未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為此,張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希望在專業拆遷律師幫助下,請求法院判定該政府作出的《西紅廟棚戶區房屋征收決定》中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庭上,京云拆遷律師表示,張家口市萬全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違反公共利益的需要,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實施房屋征收未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張家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所以請求法院判決《西紅廟棚戶區房屋征收決定》中的行政行為違法。在京云拆遷律師的支持下,張女士向法院提供了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政府征收決定公告住宅區位圖等相關證據支撐自己的觀點。
該政府辯稱,自己作為區級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職權,此項目屬于舊城區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范疇,符合法定的征收條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征求了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并及時予以公告,涉及的142戶被征收人,大部分被征收人都已經與征收主體機關簽訂了征收補償協議,同時,市政府也已經將補償款實際支付給了各個被征收人。可以反映出該征收補償決定以及征收補償方案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已被絕大部分的被征收戶接受。雙方向法院提供證據后進行了質證。
針對被告的措辭,京云拆遷律師據理力爭,《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應適用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張女士房屋所占有的土地為集體土地,不是國有土地,而區政府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作出的《西紅廟棚戶區房屋征收決定》,,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該政府的征收行為違法。最終,法院支持京云拆遷律師的觀點,責令被告張家口市萬全區人民政府采取補救措施。
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有本質不同,國有土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公民所有,集體土地所有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性質不同自然在征收時適用的規定也應有所區別,本案中政府使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來征收集體土地,顯然不符常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適用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符依據該法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該土地征收時對個人不補償,對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進行評估補償。土地按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分配宅基地,一戶一地,面積大小按人口分配。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是對房屋進行評估與補償,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補償對象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家庭人口沒有關系。本案中的政府雖然看似爭得大多數住戶同意實施征收工程,但也無法改變其適用法律的錯誤,侵害了集體土地所有人根本利益的事實,居民在面對拆遷項目時,更應審慎思考,全面考慮政府作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盲從,政府在作出拆遷補償等涉及公民根本利益的事項時,應當持有服務為民,考慮為眾的心態,慎重抉擇,建設擁有強大公信力和執行力,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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