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遷行為很多都涉嫌刑事犯罪。比如未經被征收人同意且未經法院批準強制執行的強制拆遷行為,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對被征收人進行跟蹤、騷擾、威脅,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對被征收人進行暴力毆打、非法強制闖入被征收人住宅、非法限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則可能分別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如果相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瞞案不報、有案不查、失職瀆職、超越職權甚至權錢交易行為的,則很可能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
京云拆遷律師就接到過這樣的案例,通過下面這個案例故事進行了解一下吧。
原告房屋位于蒙山縣,其對該處房屋及土地附屬物擁有合法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高速公路(蒙山段)征地項目的實施,將自己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收范圍。被告作為土地征收的行政機關,沒有在征收范圍之內發布征地公告,補償標準沒有舉行聽證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也沒有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沒有進行合理合法的補償的情況下,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于2020年3月12日組織人員將原告一家人進行非法拘禁,強制拆除原告房屋及地基、地上附屬物等,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打擊。
京云拆遷律師接受原告的委托后,為了積累更多談判籌碼,針對拆遷方作出的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啟動了一系列的調查程序,并掌握了其違反法定程序強行拆除房屋的有力證據后。以一紙訴狀將縣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
被告蒙山縣政府辯稱,為建設高速公路,需要征收項目用地規劃紅線范圍內原告的房屋。征地前,項目及用地已依法予以報批,國家發改委批復同意建設荔浦至玉林公路,國土資源部批復同意通過荔高速公路項目用地預審。蒙山縣政府按上級要求進行項目征地和規劃紅線范圍內房屋拆遷,在2017年1月11日發布了征地拆遷通告,2018年3月20日發布了《房屋征收決定通告》和征收拆遷補償標準、安置辦法。蒙山縣政府依據相關文件規定制定的拆遷補償方案合法有據。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工作組成員向原告送達了上述相關文件并對其進行了宣傳、動員。2018年3月蒙山縣政府下屬的房屋征收辦公室委托廣西中勝房地產資產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被征收的房屋進行評估,作出估價報告后,工作人員將評估結果送達并要求原告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同時告知了原告有陳述、申辯等權利。原告認為補償過低提出書面異議,評估機構對其進行了復核并書面答復,房屋征收部門書面催告其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要求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房屋。后經多次動員,原告拒簽《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為此,蒙山縣政府下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確定本案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數額、回建安置方式,蒙山縣政府也將原告被征收房屋應得的補償款撥付到位,回建安置地已落實,并安排了搬遷臨時過渡房。此后經催告原告仍未自行拆除,原告拒絕拆除交地嚴重影響國家重點項目建設,為了確保項目工程正常施工,實現自治區確定的2020年12月建成通車的目標要求,蒙山縣政府對原告被征收房屋采取了強制拆除措施,該強制拆除行為并未損害原告的利益。
京云拆遷律師認為:蒙山縣政府因建設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必須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在決定生效后需強制執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搬遷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后,行政機關才能強制執行。本案中,被告蒙山縣政府雖然對原告作出《強制拆除房屋公告》,但是時間在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之前。另外被告作出征補決定書沒有告知原告救濟的權利,對原告的房屋強制拆除沒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因此可認定被告蒙山縣政府對原告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等進行拆除程序違法。
確認被告蒙山縣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2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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