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征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行政機關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證據材料和規范性文件,視為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趙女士告訴京云拆遷律師,自己依據簽訂的《租地協議書》,對位于涉案的3.38畝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自己投資在該土地上建設廠房,用于生產經營。2017年6月12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在程序和實體上均存在嚴重違法。
趙女士認為自己承租土地并建設廠房,被告卻將廠房認定為庫房,理由不成立;
另外《限期拆除通知書》作出程序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而自己并沒有享有該權利。于是找到京云拆遷律師請求替其維權。
京云拆遷律師針對此案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且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而本案被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認定原告建造的建筑物為違法建筑,應當對其認定的事實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可在庭審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和程序合法,應視為被告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證據,應予撤銷。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對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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