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喝酒本是助興之事,然而卻因過度飲酒發生意外,不僅當事人身體受損甚至死亡,同桌飲酒人員也要承擔責任。
近日,重慶市一名男子,男子和朋友相約喝酒,2人多次下樓購買啤酒,共計喝完22瓶。男子醉酒后產生被人“追殺”的錯覺,將房屋內的茶幾掀翻,并拿著菜刀、棒球棍打砸了樓下車輛。
朋友緊急聯系兩人共同好友,一起將男子菜刀奪下,隨后男子沖上樓,在躲避“追殺”中意外墜樓身亡。家屬隨即起訴物業及同飲者,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同飲者存在拼酒情形,賠償死者父母共計17萬元。物業無法預見和管控,故不承擔責任。
針對法院判決,很多網友不解,法院為何判決同飲者賠償死者家屬17萬元人民幣,而物業不用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在雙方已經共飲多瓶啤酒的情況下,楊某下樓再次購買啤酒,陳某未實施勸阻行為,未能盡到提醒和勸阻的義務。在楊某已經處于醉酒的狀態下,陳某在向他人發送的視頻中稱:“他已經喝到位了,我還清醒”該言語某種程度上存在拼酒的情形。死者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大量飲酒的危害可能發生危險的后果,但其放任自已的行為,本人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上樓頂的通道系涉事物業公司因消防安全需要而設置,符合相關規定,楊某墜樓事發突然,物業公司無法預見和管控,對楊某死亡不存在過錯責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無酒不成席”,親戚朋友聚會時飲酒現象難以避免,推杯換盞、飲酒助興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在酒桌上過度勸酒、過量飲酒導致意外時有發生。
關于喝酒,不懂這些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0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0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0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呼朋喚友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每個飲酒者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同時各共同飲酒者也應對其他同飲者負有提醒、勸阻、照顧和護送等安全注意義務。
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組織者應提醒在場人適量飲酒,其他共同飲酒者不能勸酒或故意灌酒;共同飲酒者應對過量飲酒者負有勸阻酒后駕駛、安全護送、通知家人等注意義務;若共飲人在飲酒時有勸酒、灌酒等不當行為的,將負有更嚴苛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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