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給予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是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但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有糾紛怎么辦?
如何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一)關于履行合同,限期拆遷糾紛
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不按期搬遷的,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要求拆遷的,受案后,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因為政府房管局向拆遷人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已經簽訂合同,必須按期拆遷。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條規定體現了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執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二)關于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訴的法律地位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但房屋承租人以正當理由拒絕騰退房屋,且房屋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拆除房屋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拆遷人應為本案原告,被拆遷人與承租人為共同被告。在辦理中,租賃期限未滿的,承租人仍享有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拆遷人應尋找周轉房進行安置過渡。被拆遷人要求產權調換的,該安置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是被拆遷人。承租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仍應保持,但租賃合同應相應修改,因為原房屋已被拆遷。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無條件轉讓,并承擔拒絕搬遷的法律責任。租賃期限不固定的,確定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權,責令承租人與被拆遷人約定一定的租賃期限。協議不成,被拆遷人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法院一般應當準許。但承租人不具備騰退房屋條件的,經征得拆遷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責令拆遷人對承辦人進行安置,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房屋價格的實際情況向拆遷人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關于過渡房屋的騰退糾紛
被拆遷人按期返還周轉房既是其民事義務,也是其行政義務。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拆遷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令被拆遷人搬遷至安置房;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裁決被拆遷人按期搬遷,被拆遷人仍不履行又不起訴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關于無效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糾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無效,一般表現為擅自簽訂、明顯不公平、侵犯自由意志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一但被確認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無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停止,已經履行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返還對方,并按照過錯承擔相應責任。但是由于房屋被拆遷這一事實不可能逆轉,所以拆遷補償安置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該根據民法及《拆遷條例》規定的情況區別處理。如由房屋所有權人以被拆遷人的名義與拆遷人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原則上,業主是否返還非法獲得的房屋不影響被拆遷人行使補償安置權。過錯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確定賠償比例。對因協議無效而獲得的非法利益或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應視不同情況予以追繳、罰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
(五)關于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履行糾紛
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拆遷人擅自改變安置房的結構、面積、朝向,導致無法履行拆遷安置合同的。被拆遷人按照約定堅持補償或者安置的,責令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履行補償或者安置房屋。被拆遷人拒不執行的,可以采取劃撥拆遷人資金,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購買商品房,交付被拆遷人強制執行的方式。對多個被拆遷人同住一處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以房屋確權糾紛案件審理,對沒有取得爭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被拆遷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拆遷人承擔另一處房屋的安置或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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