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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豐近日又因為保價賠付的問題登上熱搜,被推上風口浪尖。
在此之前,順豐有過寄丟1萬手機僅賠1千,寄丟20克黃金保價8千僅賠2千的事例,雖然后續雙方當事人都和順豐方協商處理,但是順豐作為中國的龍頭快遞公司,屢次因快件賠付問題和消費者發生爭議,其聲譽明顯會受到影響。
近日,王先生反映他在順豐寄了一件價值17000元的手辦,因為價值昂貴,他就花108元做了18000元的保價,結果,在郵寄的過程中手辦有破損,王先生覺得手辦貶值,要求順豐按照保價賠付或者賠一個全新的手辦,但順豐方面回應是,只能賠償500元,并且說了,保價不是保多少就賠多少。
這事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對于順豐客服的回復,網友表示:“不能全賠,那保價和不保價有什么區別?”“那保價還有什么意義,只是給順豐增加營收嗎?”“沒保價時說沒保價,保了價說不是保多少賠多少,反正順豐有最終解釋權。”
那么,這樣的賠償合理嗎?在郵寄快遞時,如果包裹內的物品較為貴重,我們又該如何投保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我認為這樣的賠償很不合理!在大家的正常理解中,保價就是保多少賠多少,但在快遞公司的操作中,如何賠損要看快遞公司與寄件人簽的保價條款中如何約定,也就是說,快遞公司對賠償金額另有計算公式,而在保價時你簽的字,就是對這個公式的一個確認。
王興華律師表示:而在實踐中,很少有人在寄件保價時會去注意密密麻麻的保價條款和賠付規則,這本就屬于格式條款,快遞員又沒有對其進行詳細的提示和說明,那大家沒有了解到這個條款的含義,這個保價條款就不應當成為合同內容,而且,這種保價條款也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快遞公司責任、限制寄件人權利的情況,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快遞方不按照保價條款,而是按照自己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
王興華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大家在郵寄貴重物品時,在物流單上填寫完整的物品信息,與快遞員確認郵寄物品價值,留有照片或者視頻證據,保留好證明價值的票據,這些有時候比“保價”更為重要。
法律鏈接: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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