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關注房產交易市場的人都知道,開發商為了方便出售1樓的房屋,會跟購房人承諾買房送花園的情況,但是像這種還未建成的房屋,看不到實物,開發商的承諾猶如空頭支票,因此后期會出現所謂的花園其實就是公共綠地,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業主該怎么維權?請看下面這個案例。
鄭女士購買一套位于底層的房屋,開發商向鄭女士承諾,購買底層獨享一樓花園,因此也比其他樓層貴了每平米近1000元。但是鄭女士去驗房時才發現,底層獨享的花園變成了公共的綠地,和想象中完全不一樣,鄭女士和開發商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房退款。鄭女士的訴求可以被支持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雙方并沒有將私人花園的事宜約定在合同中,但是依據購買的宣傳冊、和銷售的聊天記錄、以及鄭女士購買單價超過所有樓層的事實等等,可以推定開發商作過此承諾。雖然開發商沒有兌現承諾,但是鄭女士的根本合同目的是購買房屋,獨立花園使用權僅是提升房屋品質,而且開發商并非未修建花園,只是鄭女士不得作為專有財產獨立享有,仍然可以作為小區業主使用花園,因此退房退款較為困難,法院難以支持。
但開發商向鄭女士收取了相較其他樓層更多的購房款,影響了房屋的品質及鄭女士的購房體驗,鄭女士可以另案向開發商主張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在實際生活中,大家在購買附花園綠地的商品房要了解綠地規劃屬性,在合同中做好約定,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律師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4條明確規定: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可見,小區綠地屬建筑區劃內的公共部分,原則上由業主共有,單個業主一般不能通過協議方式享有綠地的專有權。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屬于個人”,“明示”必須符合以下二項要件:其一為綠地規劃必須經過規劃部門事先批準;其二為在銷售商品房時,其他業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綠地按照規劃和合同約定屬于業主個人專有。
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附綠地的商品房時,首先需了解綠地規劃屬性,該綠地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專屬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確認開發商是否以合同約定等方式明確該綠地專屬于特定房屋附屬;最后也需明確開發商是否以銷售廣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業主該綠地屬個人專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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