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某于2000年租用某縣豫讓橋辦事處新合莊村土地開辦木器加工廠,2001年某縣豫讓橋辦事處為原告頒發了《河北省村鎮建設許可證》,原告在該處土地建設了涉案房屋。2003年12月31日原告對涉案房屋所坐落的土地申辦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2010年7月13日原告又申辦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邢東城拆字【2018】第0008136號《限期拆除決定書》,以原告在北關街與××市場××交叉口西北角擅自建設房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本法第四十條,限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前自行拆除該違法建筑。
律師觀點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張友伶律師主張,因邢臺市某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新合莊及周邊圍合地塊進行房屋征收工作,將原告位于新合莊的房屋列為了征收拆遷范圍之內,因至今原告未見到相關的征收拆遷合法手續,原告與相關部門一直未達成補償協議。
在此情況下,某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加快征收進程,違反法律明確規定,以違法建筑的名義,由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原告作出了邢東城拆字[2018]第0008136號《限期拆除決定書》,認為原告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責令原告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予以強制拆除,企圖以拆違的方式進行征收拆遷。
原告認為,被告沒有作出上述限期拆除的依據,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被告的邢東城拆字[2018]第0008136號《限期拆除決定書》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原告史某某于2001年建設案涉房屋時,申辦了村鎮建設許可證,后又補辦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其建房行為不屬于無證建設。被告依據當時正在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認定原告的案涉房屋為違法建筑,顯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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