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購房者來講,一套房子,不僅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還關系到孩子上學等等大事,房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誰都不想自己買的房子出問題,可是一旦出了問題可以退房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觀眾吳先生打來熱線,說他買房時,開發商宣傳說,開發商策劃的“商業廣場”是當地樓層最高的大型商業和住房項目,吳先生就和開發商簽了合同,可還沒到交房的時候,吳先生發現,他的樓前修了一棟13層的高樓,嚴重影響了他的采光和通風,覺得和宣傳不一樣,吳先生要求和開發商解除合同,但開發商回應說,那棟13層的建筑不是他們建的,他們不是侵權人,拒絕退房,那么,吳先生該怎么辦呢?
通過開發商賣房時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可以證明當初吳先生購房時,開發商宣傳房屋三面無遮擋,通風、視野和采光都極佳,這種允諾具體且確定,而且開發商以此為賣點,對吳先生訂立買賣合同以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即使宣傳內容沒有載入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可以視為合同的內容。
雖然開發商回應說相鄰建筑是他人所建,但是開發商在向吳先生交房前,有義務保證向吳先生交付的房屋免受他人侵害,而且新建筑和開發商的建筑緊貼相建,很難認定開發商盡到了誠信、善良的義務,所以開發商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吳先生有權解除和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將房款和利息返還給吳先生。
這里也提醒大家,購房時應當注意保存樓盤的宣傳資料、和銷售人員的溝通記錄等,以便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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