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年,觀眾萬先生買了一套期房,到了交房日,開發商說因為工期延誤,要晚交付一年,并愿意主動承擔違約金,不過有個前提,就是需要和萬先生再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萬先生覺得開發商態度挺誠懇,于是在補充協議上簽了字。
最近,房子交付了,萬先生要求開發商即刻辦理房產證,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金,可開發商拿出補充協議說,“你當初簽了協議,承諾了不追究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責任,不能再要求我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金了。”萬先生覺得自己被騙了,他問,簽了這份協議之后,真的就不能向開發商要求其他違約賠償了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萬先生和開發商簽訂的這份補充協議,實際上是雙方對原購房合同關于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進行了變更,雖然萬先生在協議中同意放棄向開發商主張其他權利,但是雙方在簽訂這份補充協議時,目的只是為了解決延期交房的問題,而當時離辦產權證的時間還很遠,萬先生并不知道開發商是否會違反這項義務,所以不應當認為萬先生同意對這項權利的放棄。
而且根據民事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如果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后就不再承擔逾期辦證的責任,那么開發商可以一直拖著不辦證而不用擔責,明顯雙方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所以可以推斷雙方并沒有對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進行補充約定,萬先生依舊可以追究開發商逾期辦證的違約賠償。
法律鏈接: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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