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周口川匯區法院通報了一起員工私下換班上班路上遇車禍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某清潔公司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機掃車負責同一路段衛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輪替各半天上班。一天劉某與楊某私下協商換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與轎車碰撞受傷,轎車司機負全責,社保局認定劉某屬工傷。
公司認為,劉某私下換班違規,不應認定工傷,于是將社保局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二人私下協商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的,劉某發生事故地點位于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是正常上班時間。
法院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結果出來后,網友紛紛點贊法官判決合法、合情、合理。
然而,司法實踐中,工傷案件處理的程序比較繁瑣,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那就有了直接憑證,但是如果雙方不存在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又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我們需要搜集什么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呢?
一、認定工傷前,這幾項證據很關鍵
1、工資卡、工資條或者電子工資條、其他工資發放記錄;
2、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進出門卡、上崗證等證明是單位員工的憑證;
3、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考勤簽到表、出勤卡等;
4、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簽署的安全生產、巡檢記錄等能夠證明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記錄;
5、員工入職時簽署的報名表、登記表等;
6、職工代表公司與其他單位簽訂的文書等;
7、同事的證人證言;
8、錄音、錄像、照片,與單位領導討論公司業務或者匯報工作的錄音錄像,上下班或者工作期間的照片等;
9、微信、QQ工作群的任務分配和工作探討的過程;
二、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需要滿足下列具體條件: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其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結語
回到本案,法院的判決之所以贏得網友的點贊,是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充分考慮了“換班”這個看起來不符合單位規定的因素,保障了勞動者的權利。在工傷認定中裁判規則中有這樣一條,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該事故傷害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除外。“換班”顯然不是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了較大損失。這是個典型案例,會對之后類似情況的判罰有很大的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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