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私下的買房子雙方簽約一般是有效的,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合法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另一方可以請求單方處分共同房產的一方賠償損失。關于夫妻私下的買房子雙方簽約是否有效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
夫妻私下的買房子雙方簽約是否有效
1、夫妻私下的買房子雙方簽約一般是有效的,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合法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另一方可以請求單方處分共同房產的一方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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