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周口川匯區法院的一起判例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案情是這樣的,當地一家清潔公司的員工劉某和楊某駕駛同一輛清掃車,負責同一路段的衛生,這天,劉某和楊某私下換了個班,劉某騎電動車上班發生了車禍,對方全責,當地社保局認定劉某屬于工傷。
但是清潔公司卻說,劉某私下換班違規的,不應認定工傷。
最終,法院認定劉某是工傷,駁回了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網友們表示,支持法院判決,員工私下換班也是為了公司工作,公司的做法太讓人心寒了。
那么,法院為什么做出這個判決,認定劉某是工傷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法院的判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劉某是公司的聘用員工,換班也是以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務為前提,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至于換班是否經過公司的同意,僅僅涉及是否違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問題,并不影響對工傷的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該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劉某發生事故的地點在家和單位之間,屬于合理的上班路線,發生事故的時間也屬于正常的上班時間,而且對于該事故,交警認定劉某無責,所以綜合以上幾點,劉某遭遇車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王興華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即使公司想要以這種方式逃避自己的責任,最終法院也會還員工一個公道。所以當大家遇到類似問題時,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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