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師解讀;16歲男生偷開父親車帶6同伴被查,未成年的違法行為誰買單?
2022-10-14 閱讀:1025 京云律師
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必須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是最基礎的交通法規,可是最近廣西交警查處了一起無證駕駛事件,該駕駛者還是一個未成年。
10月4日,廣西欽州,在酒駕查處行動中,16歲少年劉某眼神慌張被交警攔下。民警讓其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發現駕駛證上出生年月為1977年,明顯與其稚嫩面容不符,但劉某卻堅持說駕駛證就是自己的,多次詢問后仍堅稱自己77年出生。
后劉某終于承認自己只有16歲,偷拿父親車鑰匙,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車上還搭著6名年紀相仿的青少年,十分危險。最終劉某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罰款1500元,其父也被要求加強監管。
這位粗心大意的父親既沒管好自己的孩子也沒管好自己的車,這位父親是否也要承擔責任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不允許考取駕駛證的,如果因無證駕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所幸本案中這位16歲少年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只是被罰款1500元,大部分未成年人是沒有獨立財產的,所以最終還是由父母為孩子的行為買單。
王興華律師表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車主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仍然將車借其駕駛使用,由此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車主需要就其自身過錯對他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王興華律師也在這提醒大家:父母既要管好自己的孩子也要管好自己的車,加強對子女的教育和監管,嚴守交通安全法規,既是對孩子的安全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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