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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的公公婆婆共有一套房產,位于西便門附近,屬于房改房。2003年,公公留下一份公證遺囑,寫明把房子屬于自己的部分留給孫子,也就是劉女士的兒子。對此,劉女士的兒子也表示接受。
2005年,公公去世了。此后多年劉女士一家經常居住在這套房屋里照顧婆婆。可是劉女士沒想到,2013年婆婆以房產證丟失為由補辦了一個新的房產證,并注明這套房屋由婆婆單獨所有。劉女士說,辦完新房產證,婆婆就立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這套房屋屬于自己的份額留給了三個女兒,沒有劉女士一家的份。并且公公立的公證遺囑也一直在婆婆那里保存,并沒有給孫子。
2015年6月,劉女士的婆婆起訴了劉女士的丈夫和他的姐妹,要求繼承劉女士公公的房產份額。同年9月,婆婆撤回了起訴。在此期間,劉女士的丈夫也過世了。2015年11月,劉女士的婆婆通過中介公司以390萬元的價格將房子賣了出去,并約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2016年5月,劉女士以遺囑糾紛將婆婆等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50%的所有權。后來劉女士發現,在這期間房子已經被賣了。劉女士表示,在跟法官說明情況后,案子就等于也算終止了,后來劉女士撤回了起訴。
劉女士撤訴后,于2017年以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將買房人和婆婆等人告上法庭。劉女士認為,第一、訴爭房產不屬于婆婆的個人財產,婆婆無權出售;第二、房屋最終售價低于當時的市場價,購房款也于第二天被提取一空。劉女士因此懷疑婆婆和房屋中介公司,以及買房人三方惡意串通,為的就是低價交易房產。通過法院調查和劉女士所掌握的證據,都證明第三方是知情的。
劉女士說,房屋買賣協議簽訂時,正是婆婆撤訴后,自己起訴之前,這個時期房產沒有任何糾紛。因此,她篤定這份房屋買賣協議是她起訴后補簽的。同時,買房人一定知道這套房產面臨法律糾紛,所以他并非善意,而是與婆婆和中介公司一起惡意串通。
可是最終,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次一審、二審,劉女士全部敗訴了。目前,房屋已經交付給買房人使用,劉女士說,為了打這個官司她心力交瘁,根本無法面對這個結果。
她想知道,自己為什么敗訴,公公的遺囑還有辦法實行么?屬于自己兒子部分的房子,還能拿到么?
首先、王興華律師通過與劉女士溝通,分析其敗訴原因:
涉案房屋已經交付,且買房人已經入住使用,這個對于法官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法官判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改變他的占有和重大關系。法院去調查之后發現買房人實際進行了付款,有付款行為。房屋的價值差距不是特別大。
但這個案件主要體現在幾點:首先,當事人是完全無辜的,沒有任何過錯,且涉案房屋是劉女士的公公遺贈給孫子的,并且劉女士在積極的主張權利,因此,無論這里面發生什么問題,都應該是優先受到保護的劉女士的權益。其次,無論是中介還是買房人還是賣房人,他們都存在過錯。再者,涉案房屋的款項有很大的流失風險,如果涉案房屋不能回歸原態,就會使劉女士的權益受到嚴重的損失。
這種情況下,王興華律師認為判決的司法理念應該本著保護無過錯方。關鍵就是法官持哪種理念的問題,所以這個案件就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一個自我認知的問題,最終決定這個案件走向。
其次、關于劉女士公公的遺囑還有辦法實行的問題,王興華律師表示:
劉女士的兒子并不是白白得到的遺囑房屋,那是老人對媳婦贍養的認可,符合正確的社會價值觀。根據前文劉女士的敘述,買房人、賣房人、中介明明知道涉案房屋存在爭議,依然進行交易,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屬于惡意串通。
王興華律師認為劉女士可以采取幾個方案,進一步的把錢款追回來。雖然涉案房屋已經不在了,但是涉案房屋賣出所獲得的款項,劉女士按比例也是有一部分的,劉女士完全可以以此為訴訟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分割房產。
最后,屬于劉女士兒子部分的房子,是否能拿到?
王興華律師認為,首先要把屬于劉女士公公遺贈的部分完全歸于劉女士的兒子,另外財產如果轉移的話,劉女士可以追查錢款線索來推進自己的訴求。從兩個方面來說,第一,財產是否在婆婆名下,在她名下劉女士就要去分。如果沒在她的名下,那么劉女士可以懷疑她的婆婆存在惡意逃避這些財產或者說這些錢實際上又通過現金的方式轉回給了原來的買房人,可以作為一個新的證據。這個新證據不論是在檢察院還是再審中,都可以再次去主張。
王興華律師建議:劉女士除了到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訴訟,還可以最后嘗試一下到檢察系統進行一個民事案件的再審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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