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自認為自己很聰明,總想刷小伎倆以謀求利益最大化,殊不知“人心不足蛇吞象”,如果欲望得不到滿足,很容易誤入歧途,比如下面這位,偷雞不成蝕把米。
林先生家房子面臨拆遷,根據拆遷政策,一個人被拆遷房屋面積的上限是200平,這部分給安置房,多出的面積只能補償建房成本。
可林先生名下有總計300平的房屋面積,于是他想了個辦法,他和母親寫了個《協議》,約定將自己的房屋面積撥給母親100平,拆遷分的房屋歸自己所有。
之后,當地政府和林先生母親簽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房登記在林先生母親名下,林先生現在想要母親把安置房過戶給自己,可母親卻不愿意配合了,林先生想問,如果到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會支持他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在這個案子中,林先生想借用母親的名義進行拆遷,實際上由他獲得拆遷利益,他可能認為自己的這番操作很巧妙,實際上,這房林先生怕是要不回來了。
當地的拆遷政策規定一人僅能獲得200平的拆遷安置房,林先生為了規避這個政策,變相獲得遠超出建房成本的拆遷利益,和母親簽訂《協議》,將名下的部分房屋面積移轉給母親,這種行為客觀上大幅不當地增加了政府征收的成本,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兩人所簽的《協議》無效,林先生無法要求母親履行《協議》,將房子還給自己。
王興華律師在這提醒大家,“借名拆遷”需謹慎,在實踐中一定要選擇合法的方式爭取自己的利益,遇到類似的問題要及時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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