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三天班,掙9195.4元的工資,這是多少打工族一個月還拿不到的工資,然而張某卻拿到了。只是錢拿到了,工作卻丟了。這是咋回事?
2020年,北京某公司招聘一名品牌總監張某,該員工入職三天,被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任務為理由將其辭退,并解除勞動合同。只是請佛容易送佛難,張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礎,進而法院對該公司要求確認雙方無需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不過該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故張某仍可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另行主張權利。此外,鑒于張某入職三天,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張某工資9195.4元。
本以為一審判決出來后,張某會息事寧人,不料張某不服,繼續上訴,二審法院支持原判,張某愈挫愈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支持原判,此事件在網上持續發酵,登上熱搜榜,網友們各抒己見。
有網友認為,該公司太不地道,試用期3個月,入職3天能看出什么結果,也有網友認為,工作3天,辭退很正常,只要公司照常發3天工資就好了,只是不知道法院為何判決違法解除合同?
從網友的評論可以看出,很多人在工作中都會遭到公司的不公平對待,比如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對試用期或者合同期的員工進行辭退,這個時候,很多員工不懂法律,就會吃啞巴虧,尤其是一些HR甚至威逼利誘員工,迫使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不過作為員工,必須明確一個事實,任何公司想要以“不能勝任”為理由辭退員工,至少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有明確的考核制度、考核標準及流程
如果公司說勞動者不勝任,那么就要拿出客觀的證據。在這里相對比較重要的就是考核的方案是否合法合規、指標設定的是否客觀合理,勞動者是否知曉并認同、考核結果勞動者是否簽字認同等。
(二)即便勞動者不能勝任,公司也要先安排針對性的培訓或者調崗
如果企業在上邊所說的全都做到的前提下,可以證明勞動者的能力的確有待提升。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也不能直接辭退。是必須要對員工設定針對性的培訓提升計劃,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到新的工作崗位)。當培訓(或者調崗后)再次進行考核,能力仍不達標,才可以使用“不勝任”的理由將員工辭退。
其中關于第2點,不管勞動者是在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只要公司使用不勝任工作這一理由辭退員工,都必須要進行此操作,同樣本條試用期同樣適用。
綜上,現在大家應該明白法院為何會判決該公司在試用期內與張某解除合同系違法行為了。此事件曝出,能夠上熱搜,對于勞動者來說未必是壞事,至少因為此事,我們也學到一點,那就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敢于不畏強權,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畢竟《勞動法》的出臺是優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為主。
京云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如果再遇到這種情形,可以先自行對照一下,如果公司沒有做到上述兩點,那就是違法解除!作為勞動者的我們,是可以申請2n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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