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翻建入住,卻在10年后莫名其妙地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通知書中說房屋是違建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對于這種情況你是否一臉無奈呢,我們的一位當事人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劉女士在北京市某村有一處老宅。因房屋年久失修、嚴重破損,已經滿足不了正常居住需求。她向村委會提交了建房申請,經過村委會同意以后于2010年重新翻建了房屋,并于2011年11月25日取得了鎮村鎮建設規劃科出具的備注為按規劃拆舊翻新一處的《宅基地臨時準建證》。新房建成,劉女士一家慶祝過后便搬家入住。可誰承想,翻建的房屋居住10年后,卻被認定為違建。
2020年9月11日,鎮政府一紙《限期拆除決定書》打破了劉女士平靜的生活。鎮政府認為,劉女士翻建的192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設施違反了《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屬于違法建設,并限令劉女士于2020年9月14日17時前自行拆除。
然而,還在劉女士困惑自己居住10年的“有證”房屋為何違法之際,鎮政府就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于9月15日組織人員強制拆除了劉女士的房屋。看著毀于一旦的房屋,年邁的劉女士心痛難掩。隨后劉女士及其家屬找到鎮政府,但鎮政府稱房子是違建,其是執法行為。
無奈之下,劉女士及其家屬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家的合法權益。經過一番挑選,劉女士一家最終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希望京云律師能幫助她通過行政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京云律師代理劉女士一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鎮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庭審中,被告鎮政府辯稱,一、被告行政執法主體合格。本案中被拆除的房屋位于被告管轄范圍內,被告有權對此違法建設進行處理,因此被告行政執法主體合格。二、原告違法建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在本案中,經查原告于2010年下半年期間,翻建的192平米建筑物,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其建設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綜上,被告對上述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的訴求。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雖然本案被告鎮政府作為鄉鎮人民政府,具有負責其轄區內禁止違法建設工作,制止和查處鄉村違法建設的法定職責。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本案中,被告鎮政府認為原告劉女士案涉房屋涉嫌違法建設,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但被告鎮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劉女士所有的案涉房屋確為違法建設,其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應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告劉女士要求撤銷被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但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撤銷針對該房屋所作的《限期拆除決定書》沒有實際意義,故應確認被告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京云律師對于鎮政府違法點的精準把握,幫助劉女士一家捍衛住了正義。最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鎮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
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也不意味著當事人沒有救濟的途徑和權利,如果政府下發了限期拆除決定書后就自行強拆房屋,那也是違法的。因此,京云律師提醒大家,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走法律的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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