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陽女士與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將自己位于東城區建國門一處房屋租給科技公司從事辦公用途。
合同里面約定了租金為年付,一年為45萬元,同時在合同里面約定了租金支付時間,同時在附件條款中約定了科技公司在租賃期間如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得逾期支付租金。
如果逾期支付的超過15天沒有超過30天的,按照科技公司沒有支付租金的4%支付違約金,超過30天的部分按照5%支付違約金。
后來雙方在支付第二年租金的時候發生糾紛,因此科技公司被主張除了租金之外的違約金,雙方無法協商一致。
科技公司收到楊女士的起訴狀,發現自己被告了,對方不僅主張租金、還主張了高達15萬元的違約金。
【律師分析】
律師對于及公司糾紛情況進行了解和分析,律師認為此案件的焦點就在于違約金的問題,因為違約金的規定是過于高的,可以建議法院適當的減少,但是要證明前提是我方不是故意拖延支付。
那么下一步就是搜集證據,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證據收集、整理,包括走訪的證人所提供的證人證言、雙方溝通的大量的錄音、微信溝通過的截圖等證據。
最后一步就是開庭前模擬法庭的辯論。因為只有知己知彼才能百戰百勝,因此在開庭前我所律師都會進行模擬法庭,把對方可能提及的問題均進行整理回復。
【法院判決】
在庭審中,我方承認存在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但是是與對方提前協商的結果。
在支付租金前,由于科技公司經營出現一些問題,當時科技公司與對方是屬于協商一致,不符合合同里面的無正當理由,因此根本就不應該支付租金,同時即使存在支付租金的情形。
根據我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于違約金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商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事實上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犯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平等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商定的違約金超出導致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通常能夠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限定的“過分高于導致的損失”。
因此本案中即使是支付違約金,數額也不應該是15萬元過高的數額。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兩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關于違約金也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在科技公司有正當理由遲延支付租金時不存在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裁判科技公司向楊女士支付拖延的租金45萬元,關于違約金部分,在我方提供的證人證言以及電子證據、視頻資料上,法院采納我方觀點并未支持對方違約金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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