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日常生活中,我們解除會簽訂合同。
而在簽訂合同過程中,作為賣家經常會被對方要求預先支付定金。
雖然接觸較多,但是還有很多人并不清楚法律上的“定金”是什么意思,以及它在履行合同中的作用。
京云律所近期接待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位,由于分不清定金的性質而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案情簡介
王先生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汽車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王先生購買牽引車4輛,單價36.8萬元,合同價147.2萬元。
約定付款方式及交貨時間:本合同簽訂后,王先生交納10萬元定金后合同生效,次日計算交貨期,交(提)貨時間為:定金交付70個工作日,余款在交車前全部付清。
違約責任:
1、若王先生中途毀約則所交定金不退,銷售公司有權將此車二次銷售。
2、王先生在合同約定交貨期到達之日起10日內不提車,銷售公司有權將此車二次銷售,王先生所交定金不退。
合同簽訂后,銷售公司遲遲不能發貨,后在王先生追問下,才知道銷售公司最近貨源不足。
同時,銷售公司主張雙倍返還王先生定金并解除合同。王先生由于需要這批車輛,想要求對方履行合同,但是對方卻說合同中約定的是解約定金,只需雙倍返還定金即可解除合同。
王先生無奈之下只能咨詢律師,詢問對方做法是否違法?
什么是“解約定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分如下四種類型:
1、訂約定金。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
4、違約定金。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本案中的定金是否屬于“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
而本案中雙方僅約定“定金不退”的情形,并未明確規定一方不退或雙倍返還定金后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因此本案屬于“當事人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情況,應確定為違約定金而非解約定金。
因此,對方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并解除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方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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