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樣的新聞讓人不免痛心,一名37歲的高齡產婦,因為生了4個女兒,又懷了1胎,孩子尚未出世,就被丈夫狠心拋棄,理由是怕再生下來是個女兒。多么牽強的借口。
雖然這樣的男子,離了也未必是壞事,只是該女子獨自撫養4個女兒,再加上腹中尚未出世的孩子,這以后的日子可咋過呀!
命運專挑苦難人,麻繩專找細處斷。在被該女子的命運表示同情之際,借此也為大家普及一些有關婚姻的法律知識,希望大家能夠謹慎對待婚姻,以免此類悲劇在更多的人身上重演。
一、妻子在懷孕期間丈夫可以提出離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男方。這是《民法典》為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作的特別規定。但這一限制有兩點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至于是否準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后再行決定。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確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①女方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懷孕,使女方喪失保護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的,其事實女方自己承認或經查明屬實的,法院應該受理;女方婚后賣淫的,賣淫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不予保護;女方婚后與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懷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違法行為,妨害了婚姻關系的存續,法律也不予保護。
②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脅或者合法權益遭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③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④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賣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⑤女方在此期間下落不明的。
二、夫妻雙方離婚孩子撫養費怎么算
1、原則上,孩子歸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應當支付孩子的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用的多少與期限長短,由雙方商定同意。只要雙方自愿同意,就不存在違法的問題,達成簽署協議則可執行。雙方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由法院判決撫養費,法院會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孩子成長的實際情況,原則上確保孩子的生活不能低于當地的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按照對方月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對方沒有固定收入,按照當年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撫養費給到什么時候
1、孩子到了18周歲已屬于成年人,一般的情況已有自立生存能力,所以民法典規定孩子的撫養費原則上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
2、如果子女自立能力較強,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已經開始工作且收入能維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以停止供給撫養費。
3、子女雖然已經年滿18周歲,但存在以下三種情況,父母則仍然要負擔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沒有收入,或有收入但不能維持生活的;
(2)還在學校讀書的;
(3)沒有生活能力與條件的。
4、注意這三種情況不是必須支付撫養費,不是父母必須的義務,而是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許可。如果父母沒有這個經濟能力,孩子則需要另尋他途了,成年人總要擔負起應承擔的責任。
回到文章開頭,據相關報道,上述女子與男方離婚后,每月僅支付1000元,實在少得可憐,但是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我們從報道的新聞事件中,很難知道事情的全貌,希望這位女子離婚后,能帶著孩子早到更好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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