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資買房但只寫了一方名字的情況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是對自己一方的贈與,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的知識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幫助。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怎么辦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的,房屋歸屬情況如下: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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