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女婿并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但是作為夫妻,丈夫有權處理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這時候就會產生一個沖突:妻子放棄繼承父母的遺產會不會侵犯丈夫的財產權?女婿有沒有權利繼承岳父岳母的遺產?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馬曉勝律師在北京衛視《法治進行時》為您解答。
前不久,隋先生妻子的父母去世了,老丈人的遺產繼承問題到現在也沒能解決,原因不是別人。而是隋先生自己。隋先生的妻子打算放棄繼承家里的遺產,把父母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給哥哥,可隋先生卻不同意,夫妻二人為此吵的不可開交。隋先生想咨詢下律師,妻子放棄繼承遺產,是不是侵害了他們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侵犯了隋先生的個人利益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馬曉勝律師表示:
我國法律規定,除了被繼承人明確表示遺產只單獨給夫妻中的一方的,一般情況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遺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隋先生的妻子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這時候遺產屬于期待利益,而不是實際已經取得的財產,所以還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否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個人的自主權利,隋先生的妻子有權放棄房子的繼承權,所以放棄繼承是合法有效的,沒有侵犯隋先生的利益。
同時也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是在繼承結束之后,再把已經得到的房屋份額給哥哥的,此時放棄的就不是繼承權,而是房屋的所有權,這就屬于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 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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