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關系:張某和趙某婚后育有張一張二。王某是張二的妻子,張a系人的婚生子。張某于2012年去世,趙某于2017年去世。
案件事實:
張某和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三套房屋(夫妻共同財產),分別是朝陽702號房屋、704號房屋、西城百萬莊一套房屋。夫妻二人生前在704房屋居住。張某生前寫了一份說明,內容是將西城百萬莊的房子無條件地給張二,因該房子有張二實際出資,落款處有趙某和張某的署名和日期。
2012年張某去世后,繼承人并未對相關的遺產進行分割。趙某于2015年立遺囑,并將自己的合法財產予以分配,在該份《遺囑》中有張一的手寫字跡,內容為“知情放棄704房屋,張”,且將702號房屋、西城百萬莊的房子無條件地給張二,因張二對百萬莊的房子有實際出資。
該《遺囑》正文系打印文本,落款時間為2015年8月2日,落款立遺囑人處有“趙某”簽字,見證人處無人簽字。
案件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根據法律的規定,上述案件中遺囑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遺囑的背后涉及到多方當事人的利益甚至會產生較大的影響。京云律師認為根據說明和遺囑的內容可知,里面的內容高度重合,且可以相互印證。
在遺囑中有張一手寫放棄702號房屋所有權,且經過筆跡鑒定是張一的親筆,704 號房屋放棄繼承一致的,即張一對涉案遺囑內容是認可的,也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中屬于張某的份額由繼承人趙某、張一、張二共有狀態,趙某雖無權在該遺囑中處分屬于張某的房屋份額,但趙某、張一、張三人的認可以及該遺囑關于涉案房屋的整體處分,也即,各家庭成員已通過遺囑達成了對家庭共有財產分割及處理的合意。
綜上所述,涉案房屋應按照遺囑的內容予以分割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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