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城區的段女士,為了從叔叔手里拿回屬于自己的訴爭房屋居住權,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結果一審遭遇敗訴。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憑借專業的辦案水平代理段女士二審勝訴,成功拿回訴爭房屋的居住權。
2001年6月18日,段女士的奶奶陳大媽與東城區住宅發展中心簽訂《東城區海運倉地區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陳大媽在危改區范圍內居住的非成套正式房屋1間就地安置并自行周轉,安置人口3人,分別是戶主陳大媽,兒子段某祿,孫女段女士。
協議簽訂后,東城區住宅發展中心就地安置陳大媽一套兩居室的房子。陳大媽于2004年6月30日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證。2008年,陳大媽的另一個兒子段某軒以396000元購買了訴爭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
段女士作為就地安置協議書中的應安置人口,對訴爭房屋具有居住權,如今房屋被陳大媽轉賣給段某軒,段女士失去了居住權,她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便一紙狀書將段某軒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訴爭房屋由陳大媽承租的公房拆遷安置而來。段女士作為《東城區海運倉地區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協議書》的被安置人之一,依法對拆遷安置的房屋所有權居住使用。但現段某軒通過買賣的方式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該房屋所有權應為獨立占有。現段女士向段某軒主張對訴爭房屋有權居住使用,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段女士不服一審判決,決定咨詢北京的律師尋求解決辦法。經過多方了解,段女士最終選擇委托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曹金玲律師、馮文春律師代理她維權。
京云律師風采
京云律師接受委托后認真研究一審中對方的觀點,并根據對方觀點搜集相關證據以論證己方觀點,曹金玲律師、馮文春律師經過反復打磨,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邏輯縝密的上訴狀。
法庭上,京云律師指出:
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段女士是否有權向段某軒主張居住使用訴爭房屋?
根據《東城區海運倉地區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協議書》及一審法院調取的派出所證明信的內容,可以認定東城區住宅發展中心確認了段女士的被安置人身份,故不論段女士是否與陳大媽存在共居等因素,都不能否認段女士的被安置人身份。段女士作為被安置人之一,依法對訴爭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雖然陳大媽取得訴爭房屋之后,將其出賣給段某軒,且段某軒已經取得訴爭房屋所有權,但段某軒的購買行為并不改變訴爭房屋系因拆遷安置所得的事實,且段某軒參與了北京市東城區東頌年胡同老房屋的拆遷過程及 訴爭房屋的買賣過程,應對段女士屬于訴爭房屋的拆遷安置人口處于明知狀態,段女士亦未明確表示放棄居住使用拆遷安置房屋,故段女士要求對訴爭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于法有據,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在京云律師的代理下,法院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筆相關法律法規判決:撤銷一宙法院的民事判決:段女士對訴爭房屋有權居住使用,案件受理費由段某軒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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