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高的兒子小高想要在當地置辦婚房,迫于囊中羞澀,便找老高借了180萬全款買房,老高同意了,房子寫在小高名下,但是兩人約定好了,小高每月定期還款直至還清,同時房子產權是小高本人單獨所有,與配偶無關,如果小高違反約定,老高要要回房屋。
之后,小高和小秦結婚,并把小秦登記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老高覺得兒子違反約定,給兒媳加名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債權。
那么,老高可以撤銷兒子把房子給兒媳加名嗎?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廣宇律師表示:
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以無償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的,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老高想要撤銷兒子的加名行為,需要證明兒子小高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
老高借錢給兒子買房,即對兒子享有債權,兒子小高給兒媳加名,將對方登記為共同共有權人,是基于贈與發生的無償行為,但是老高并不因此受到損害,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小高借款買房是為了和配偶共同居住使用,是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所以小高的欠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給兒媳加名,老高可以同時向兒子和兒媳主張債權,并不會對老高造成損害,老高無法主張撤銷兒子給兒媳加名的行為。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