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小縣城兩個月失蹤多名孩子”的自媒體文章在網絡上流傳甚廣,文中提到,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兩個月內發生多起青少年失蹤事件,失蹤者多為初高中生。
11月22日下午,澎湃新聞從隆回縣公安局獲悉,目前尋人啟事上的孩子全都已找回。
隆回縣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部分孩子走失真實情況是孩子上午出去了,家長發現孩子中午沒有回來吃飯很著急,就讓當地公安發一個尋人啟事。“這種情況很正常,不是網上炒作的所謂的失蹤,跟走失的定義不一樣。”
我們人人都可以是一個自媒體的發布者,但并不應該是任何信息都能隨意編纂發布的,這一點,作為成年人來說,應該加以理性判斷。
而對于那些拿警方曾發布出來的尋人啟示而進行編纂并發文的行為,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我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時應當遵守法律,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散布謠言,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對于違反這些規定的人,第一,他使用的賬號可能依法被網絡服務平臺采取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措施;第二,如果傳播虛假消息給他人造成了損害,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三,如果謊報了險情、疫情、警情擾亂了公共秩序,要承擔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責任,如果后果特別嚴重的,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王興華律師表示:自媒體工作者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線,惡意炒作來騙取網絡流量,更不能僭越法律,否則要為此承擔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絡的權利,促進網絡接入普及,提升網絡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絡服務,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第二十條 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第六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第二十一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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