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的發展,市內的一些老破小房屋都被劃入拆遷改造的范圍。但是老房子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房屋所有權人的年紀一般都很大,甚至有的房屋所有權人已經去世了。拆遷時因不知拆遷協議與誰簽訂,就可以不簽協議,直接將房屋拆掉嗎?針對這類型人的房屋拆遷款就沒有了嗎?這當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那么對于這類型的房屋要如何補償呢?咱們一起來看案例。
焦女士與王先生(已故)系夫妻,共同生育一女王女士,王先生名下有套位于江西南昌市xx區宅基地一處,2012年3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決定對該村進行征收改造,并委托該村委會組織協調拆遷事宜。王先生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圍內。
南昌市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中規定,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征地手續的,視為放棄相關的權益。但由于王先生已經去世了,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征地手續。從而導致了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房子就被拆除了的情況。
王女士與其母親就這個情況多次找到村委會要求補簽協議并進行拆遷安置補償,被村委會告知應該去找市人民政府解決補償事宜。輾轉母女二人找到了市人民政府時,卻被告知他們應找村委會負責。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尋求律師幫助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律師在了解案情后幫她們制定了維權方案。2018王女士與其母親一紙訴狀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南昌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補償職責。庭審中南市人民政府提出王女士與其母親并非所爭議房屋的房主,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并且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于2012年3月22日現在已經是2018年,已經嚴重超過了起訴期。并且表示房屋是在其所在的村委會實施拆除的,政府并沒有參與任何房屋拆除工作。且《拆遷補償協議》完全是由村委會與被拆遷村民協商簽訂的,故村委會才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義務人,應當向村委會主張相關補償。
本案關于王女士與其母親起訴時是否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問題。焦女士之夫、王女士之父王先生(已故)持有南昌市××區宅基地的合法宅基地使用證,王女士與其母親作為王先生的合法繼承人,在該宅基地被征收后,有權利請求征收機關給予行政補償。自王先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之后,政府一直未就涉案的宅基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義務一直處于未完成的持續狀態,王女士與其母親于2018年10月提起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
關于人民政府是否應當對王女士與其母親履行補償義務。南昌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2日發布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說明南昌市人民政府是涉案宅基地的征收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本案中,王女士與其母親合法擁有的宅基地由市政府依法征收,其有權向市政府請求給予行政補償,市政府亦有義務對王女士及其母親進行補償。南昌市人民政府在征收該宅基地后,未簽訂補償協議,未履行補償義務的情況下,即將該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最終該案件在律師的幫助指導下法院支持了王女士及其母親的訴訟請求,獲得了應有的補償。律師告誡被拆遷人,在征地拆遷案件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自己無法解決的要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術業有專攻,在律師的幫助下可以早日拿到合理的補償,避免維權走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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