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在河南省鄭州市某區有一處房屋。因當地開展某項目,需征收孫先生的房屋。但因補償標準嚴重過低,且對孫先生的補償安置不合理,孫先生與征收部門未能就征收補償費用達成一致協議。誰承想,區執法局以房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被認定為違建。隨后作出擬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要求自行拆除。
2017年12月1日,被告區政府下達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和行政強制拆除公告,街道辦帶隊,組織大量工作人員,強行將孫先生的房屋拆除。孫先生認為,無論是限期拆除決定書,還是強拆行為都未履行法定程序,且該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委托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維權。
京云律師接到委托后立刻開展工作,對實地進行考察走訪。并分析對征收土地過程中,實施包括強制拆除房屋在內的強制執行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流程。同時搜集整理相關證據,為減少訴累及保障當事人權益,將區政府、街道辦確認為適格被告。并及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區政府、街道辦對孫先生涉案房屋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法庭上,被告區政府辯稱:1、原告房屋系違法建設,違法事實清楚。2、原告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原告自認其房屋于2017年12月1日被拆除,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3、管城區政府不是本案適格被告。4.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的請求權基礎已被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羈束。故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街道辦辯稱:1.原告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2.街道辦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區執法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后,孫先生逾期沒有拆除其涉案房屋,區政府作出書面批復,責成街道辦對其轄區內涉案違法建筑負責組織依法拆除。區政府作為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的組織者,街道辦作為具體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者,均是本案適格被告。
其次,原告的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其提供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后即提起與本案相關的其他行政訴訟,需等待訴訟生效裁判結果,以此提起本案行政訴訟,已構成耽誤起訴期限的正當事由,屬于扣除起訴期限的法定情形;被告在實施涉案房屋拆除時,并未告知原告實施拆除的時間及起訴期限,故原告起訴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再次,區政府、西街道辦強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依據涉案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程序違法,并予以撤銷;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內亦未提交證實2017年12月1日對原告孫先生的涉案房屋實施拆除行為合法的其他證據。故二被告強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拆遷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區政府、街道辦強制拆除原告孫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
京云律師提示:在強拆訴訟中,確認好適格被告是通過訴訟維權的重要一步。同時,在強拆行為發生的時候,一方面,在保證自己安全的情況下,進行拍照、錄像取證。另一方面,要及時報警求助,雖然警察無法幫助我們直接解決糾紛,但是通過警察調查,可以幫助我們準確確認強拆實施主體,以便確認適格被告,提起強拆之訴。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