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多地調整疫情防控措施,連花清瘟等藥品成為市場“搶手貨”。為避免部分不良商家趁機囤積居奇、哄抬藥品價格,北京、浙江等地市場監管部門紛紛“出手”,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那么一經查實,如果經營者存在惡意漲價的行為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面對已經漲價三倍之多的連花清瘟,我們消費者又該怎么辦?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我國的《價格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行為。經營者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一方面,要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是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導致商品大幅漲價的,處1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甚至可以處500萬以下的罰款;除此之外,還可能面臨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王興華律師也提醒大家,關鍵時刻謹防上當受騙,要按需購藥,理性囤藥,如果發現價格違法行為的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讓不法經營者受到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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