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是清池街道某村村民,依法獲得了一處村內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鑄造廠生產經營,因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李某的上述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建筑被納入棚戶區(qū)改造范圍,現(xiàn)已經被拆除。
原來蒸蒸日上、獲利不菲的鑄造廠一夜之前成為了平地,李某和家人們很想知道自己房屋被拆的具體原因和評估標準,于是在2019年8月12日,李某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被告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當地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中對李某房屋的評估報告”。
然而等待一周后,收到了信息公開答復書,得到的回復卻是:“我機關并非當地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鑄造廠等安置補償協(xié)議信息的制作和保存部門。您申請的信息在我單位不存在。”李某對此大感震驚,為了能獲得真實有效的信息,李某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的張友伶律師和馮文春律師,希望通過專業(yè)的法律知識來幫助自己。
【代理過程】
在代理過程中,京云律師認為被告作為屬地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相關征收補償職責,所申請信息為其依職權應當制作并保存的信息。被告不予公開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而且李某請求公開的信息為當地村棚戶區(qū)改造項目中對李某房屋的評估報告。
而被告答復的卻是當地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鑄造廠等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信息在被告單位不存在,明顯答非所問,應視為被告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沒有答復。面對這樣的指控,被告則選擇出示了兩份證據,分別是: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郵政特快專遞封皮、李某身份證復印件,來證明李某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開申請;
2、信息公開答復書及郵寄回執(zhí),證明被告依李某申請作出信息公開答復書并送達李某。
京云律師表示,以上證據雖然真實,但是信息公開答復沒有編號,不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形式,該答復書對李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沒有任何描述,不能證明被告已經履行了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也無法證明被告在收到李某的申請后進行了相關調查、核實和信息檢索等工作,并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合法性并不能得到保證。
【案件結果】
面對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理有據的辯駁和專業(yè)的代理意見,法院作出如下判決:撤銷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對原告李某申請公開的信息重新予以答復。
在京云律師不懈的努力下,李某終于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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