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隨意破墻開門是城市精細化管理面臨的頑疾之一,市民破壞墻面結構、私搭亂建將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近日,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判決私自隨意破墻開門的被告葉某將拆除的墻體恢復原狀,重新安裝與現存扶手同樣材質的扶手。
案件概述
黃某等11名原告是三水區某小區業主,居住在某七層步梯樓棟不同樓層。該樓首層為商鋪,背面為單車房,單車房至二層之間為夾層。二層以上業主從商鋪背面、與單車房同側的公共樓道上下通行。
2021年10月,被告葉某購買了107號、108號商鋪,其中,108號商鋪房面向梯間的墻體為眾墻。同年11月,葉某將面向梯間的墻體開鑿出門洞,安裝用于出入的防盜門。該防盜門導致樓棟公共樓梯的鋼管扶手中斷,并使二層以上住戶下樓時出現視線盲區。
經原告投訴,三水區住建水利局向被告葉某發出《三水區建筑工程整改處理告知書》,認定葉某擅自在公共樓道空間內開門使用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恢復原狀,但葉某未予以整改。11名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三水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葉某開門所處墻體為眾墻,屬該樓棟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使用該處墻體依法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葉某在未征得黃某等11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該處墻體開門,侵占了公共空間,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 關于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規定。
同時,11名原告在案涉樓棟居住生活多年,為便于上下樓而在樓梯所附墻體上安裝扶手,葉某在夾層鑿開墻體開門,還中斷了原有的扶手支撐,具有安全隱患,對黃某等11人的生活造成影響。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
公共區域屬業主共有。若需改造,應在征得其他業主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備后,方可進行。同時,對于樓道、墻體等共有部位的改造,要慎之又慎,謹防引發安全隱患及訴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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