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外出打工
是為養家糊口
丈夫不盡家庭義務,妻子索要補償金
法院:原告應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馬先生起訴離婚,被告林女士亦同意離婚,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準予原、被告離婚。
案涉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但系在原告離家期間由被告籌資承建,被告主張房屋歸其所有,原告亦同意,法院依法予以確認。故案涉房屋歸被告單獨所有,原告有協助被告將案涉房屋過戶至被告名下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被告主張原告支付經濟補償于法有據。因雙方對經濟補償的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法院綜合考慮原告離家26年,被告承擔了全部的家務勞動,并撫育兩個未成年子女以及雙方的收入情況、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
法官:家務勞動的價值受法律認可
家務勞動雖無薪酬,但對家庭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其所創造的價值受法律認可與保護。
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較多時間和精力,是對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發展前景機會的放棄和犧牲。在離婚時,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應當獲得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對于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問題,需要綜合考慮當時生活水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離婚經濟補償金是對家務勞動貢獻較大者的補償,家庭的維系離不開操持家務一方的付出和努力,無論是基于法律還是情感,對方都有義務承擔起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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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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