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這個詞我們經常會聽到,那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公開呢?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今天,通過北京京云拆遷律師代理的案例為大家講解遇到政府不依法公開信息該怎么辦?
位于北京市的某印刷紙制品公司,多年來以合法方式經營,經濟效益良好。2017年,該公司經營地被納入綠化拆遷項目的征收范圍內。公司負責人嚴先生對于征收方發布的征收公告真實性及征收補償的合理性均存在較大疑慮。于是,向當地鎮政府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對工作部署、鎮內重點道路進行綠化提升改造工作,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議各戶的補償明細。誰承想,信息公開申請石沉大海,鎮政府一直未予回復。
嚴先生認為,鎮政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構成行政不作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嚴先生將希望寄托于專業律師。經多方咨詢,嚴先生聯系到北京京云律所征地拆遷律師。
在受委托后,京云律所迅速指派征地拆遷精英律師團隊組成專案組,第一時間了解案件細節,整理證據,啟動程序。將鎮政府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決:1、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向原告答復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為違法;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開原告申請的關于征收項目的工作部署、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議各戶的補償明細等信息。
庭審中,鎮政府辯稱:1、鎮政府并未收到本案爭議所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文件。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通過郵寄方式向鎮政府提出了涉案信息的公開申請,因此也無需對該申請作出答復;2、本案中原告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鎮政府無需重新作出答復。
京云律師指出:
首先,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據此,鎮政府具有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的法定職責。
其次,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鎮政府收到原告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印龍公司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告知原告,但是截止本案開庭審理,鎮政府仍未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明顯超過了行政機關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期限,已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再次,關于鎮政府辯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構成重復申請,故可不予答復的說辭。對此,因鎮政府陳述并未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故無從談及對是否構成重復申請的認定,同時需要指出,無論該申請是否為重復申請,鎮政府均應予以合理回應,而非置之不理。
京云律師不畏強權、秉持著正義的責任心堅定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采納了京云律師的部分意見,判決:被告鎮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提出的關于征收項目的工作部署、拆遷補償資金預算總額、實際發放總額和已簽訂補償協議各戶的補償明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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