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爺爺老伴走得早,由于自己年事已高,郭爺爺就寫下《遺囑》,表明自己個人所有的一套房在百年后留給孫子小郭。
后來郭爺爺去世,小郭幫忙處理后事沒有管房子的事情。半年后,小郭想按照《遺囑》繼承爺爺留下的房子,卻被叔叔伯伯告上法庭,主張這房應該由他們來繼承,法院也支持了叔叔伯伯的訴求,這是怎么回事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孫子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疇,所以爺爺立遺囑把房留給孫子,并不是遺囑繼承而屬于遺贈。遺贈與繼承的接受方式不同,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需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天之內表示接受遺贈,否則就視為放棄。
小郭在爺爺去世后的半年內都沒有做出任何表示,因此在法律上已經失去了接受遺贈的權利,房子重新回到法定繼承,由叔叔伯伯繼承。
所以在這提醒大家,如果有類似情況要重視遺贈有效期的問題,在60天內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函件的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但要注意留下相應的證據,也可以及時接管并占有使用遺產,或者辦理遺贈公證,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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