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公婆買房,未經妻子同意,離婚時能分房款嗎?
2022-12-28 閱讀:5741 京云律師整理
案情
王女士和許先生結婚后,王女士便在家全身心帶孩子,丈夫是家里主要經濟支柱,在外工作掙錢養家,本來兩人內外分工挺好,可因為公公婆婆要買房,丈夫告訴自己想幫忙,王女士不同意,但丈夫還是陸續給公公婆婆湊了一百萬用于買房,房子也寫在公公婆婆的名下,王女士為此和丈夫吵得很兇,但是丈夫卻說這是為了盡孝,而且出資主要是用的自己的工資收入,王女士無權過問,王女士想來咨詢一下,如果兩人離婚了,可以請求丈夫賠償自己支出的房款嗎?

回答
在離婚時,王女士可以請求丈夫賠償自己一半的房款出資,因為王女士和丈夫兩人對夫妻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按照《民法典》規定,個人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所以許先生個人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對于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達成一致意見。
雖然王女士對丈夫給公婆買房知情,但是她并不同意給公婆購房,許先生贈與父母房款的行為沒有取得王女士的同意,屬于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對于許先生支付給父母的房款中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王女士有權請求丈夫賠償自己一半的房款。
參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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