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接到過各式各樣的推銷電話,并不堪其擾,大家或許對此都見怪不怪了,可北京一男子在收到推銷電話后沒有忍讓,并反手將其起訴,這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經同意撥打推銷電話案件。賈某收到了某公司員工撥打的推銷電話,電話中對方清楚地叫出賈某的姓名,同時詢問賈某是否有貸款需要。賈某以侵犯個人信息權和生活安寧權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該公司擅自撥打賈某電話進行推銷的行為構成了對賈某私人生活安寧的侵擾,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該公司向賈某賠禮道歉并賠償賈某500元。
很多網友為之拍手叫好,也有網友不了解,法院為什么判被告敗訴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相信大家都收到過類似的推銷電話,在這里明確和大家說,這樣的行為是侵權的!
我們的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他人在處理我們的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其次,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電話、短信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所以本案中,這家公司沒有經過賈某同意,擅自撥打賈某電話進行推銷的行為就是對賈某個人信息的不正當使用,侵擾了他的私人生活安寧,應當對賈某承擔侵權責任。
王興華律師也在這提醒大家:一方面要提高個人信息保護的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讓這些騷擾電話付出相應的代價。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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