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萬買的房子拆遷能賠237萬,賣家反悔了,法院怎么判?
2023-01-16 閱讀:352 京云律師
幾十年前完成的一樁農村住房買賣
而今因為拆遷引發糾紛
賣家反悔將買家告上法庭
法院最后怎么判
一起來看看這起案件
↓↓↓
被告梁某與原告石某不是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1998年3月,梁某與石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石某將自己的一處農村住房折價7萬元賣斷給梁某。協議簽訂后,梁某支付了購房款7萬元,石某將上述房屋交付給梁某使用。

房屋買賣后,兩家再無交集。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適逢舊村改造,梁某作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財產與所在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房屋貨幣補償協議》,總計補償金額237萬元。
消息傳出后,原房主石某的繼承人認為案涉房屋系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據“房地一致”原則,農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或出售,城鎮居民及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購買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返還房屋。雙方因此引發爭議,石某的繼承人遂一紙訴狀,將梁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房屋系農村房屋,梁某不是石某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雖案涉房屋已交付,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但該房地產買賣契約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禁止規定仍應屬無效。根據《民法典》,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并按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由于本案案涉房屋適逢舊村改造,依被告梁某此前訂立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協議,包括案涉房屋在內的從石某處轉讓所得全部財產被征收,被告梁某實際已經喪失了對案涉房屋等全部財產的支配權,客觀上已無法返還,故可依法按照對應拆遷補償款折價補償。
此外,石某明知案涉房屋無權處分,仍主動與梁某訂立協議,其較梁某有較大過錯,應承擔較多過錯責任。而作為案涉房屋初始擁有者的石某,自愿與梁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并交付了房屋,而且也收取了梁某按約定支付的全部購房款,在此情況下,石某又以協議無效為由主張房屋權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其更應對梁某所產生的信賴利益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本案實際,判決確認雙方的合同無效,石某應返還梁某購房款7萬元,由于石某訴請返還房屋客觀上已無可能,法院依法調整為折價補償款。由石某承擔90%的過錯賠償責任,判決梁某支付石某房屋拆遷款的10%,即為23.7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后的處理:
(1)返還購房款。合同被認定無效后,買受人應當將房屋原狀返還出賣人,出賣人將收取的購房款返還買受人。
(2)補償添附價值。如果買受人在居住使用期間對房屋及院落進行裝修、翻建、擴建,其對于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權。一般處理為,買受人將原物及添附一并返還及給付出賣人,由出賣人將添附價值補償買受人。
(3)按過錯賠償損失。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明知或應當知曉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不允許農村集體土地流轉而出賣,應當就合同無效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免責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立即聯系網站管理員,我們會給與以更改或者刪除相關文章,保證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