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先生想來咨詢一個問題,父母在世的時候共同寫了一份遺囑,說要把兩人的一套房子留給尚先生的妹妹。
但是后來父親過世后,母親自己又寫了一份遺囑,說這套房子由尚先生繼承,之后母親過世,等尚先生想按照母親的遺囑繼承房子時,妹妹說,之前父母共同留下的遺囑才是有效的,那么,這套房應該按照哪個遺囑繼承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
尚先生和妹妹的想法都不完全對,這兩份遺囑只要都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那就都是有效的。但是尚先生的母親在丈夫去世后又單獨寫的這份遺囑中,表達了與前一份遺囑不同的意思表示,相當于是用重新訂立遺囑的方式對共同遺囑中涉及自己財產的部分做了變更,所以這套房子就一分為二,屬于尚先生父親的一半份額按照之前的遺囑由妹妹繼承,屬于母親的一半份額由尚先生繼承,現在房子就是尚先生和妹妹的共同財產。
也提醒大家,涉及遺囑效力的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有問題的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鏈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共同遺囑能否認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單方撤銷、變更共同遺囑?
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訂立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符合遺囑形式要件的應為有效。當事人僅以遺囑內容為一方書寫,不符合代書遺囑相關形式要件為由請求認定遺囑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但該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銷、變更遺囑行為違背該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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