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前妻劉某于1988年結婚,2004年11月22日通過法院調解離婚并對財產進行了分割。2005年,張某與姜某再婚。2021年,張某與姜某至法院訴訟離婚,分割的財產包含一套張某于2003年購買的房屋。此時,劉某才知曉張某在離婚時隱瞞了該套房屋,劉某認為該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遂訴至法院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訴訟過程中,被告張某辯稱,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現已過去多年,劉某要求分割該房屋沒有道理。姜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述稱案涉房產登記在張某和姜某名下,系其二人所有,劉某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2004年9月7日,付清全部房款
2004年11月22日
2004年12月23日
2006年8月
法官提醒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財產應當依法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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