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云律師代理過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強制降薪一直是一個高發問題。那么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維權?維權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下面我們通過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代理人: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A于2006年入職某報社,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1年12月,單位在未與A協商的情況下每月降低9000元工資,后又突然解除勞動合同。于是A委托京云律師提起勞動仲裁。
律師說法
該報社辯稱,因報社長期經營不善,從2021年12月起,與A協商并同意每月降薪9000元。報社與A的勞動合同無法再履行,報社已經走破產清算手續,此前已經對A以及其他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因此不同意再支付賠償金。
仲裁委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明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報社為證明與A協商一致每月降薪9000元工資的主張,所提交會議紀要無A本人簽章確認,A亦不認可,對于該報社的主張和書證的真實性,仲裁委無法才采信。
該報社單方降低A工資標準的行為,不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此A請求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間每月9000元標準工資差額450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委予以支持。
解除勞動者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以事實為依據。
本案中,該報社未提供不可抗力因素為已破產法定程序的憑據,A也對此不予認可,因此,該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立,應屬違法解除。
最后仲裁委裁決該報社向當事人A支付未發工資差額4.5萬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3.6萬元;未休年假工資8092元。上述款項共計38.6萬余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用人單位要調崗降薪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可選擇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首先,在發生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情形時,勞動者首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原工資。
其次,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崗位、原工資?;蛘咭部梢砸笥萌藛挝恢Ц督洕a償金(N)。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被降薪后又被無故辭退,勞動者也可以主張違法辭退賠償金(2N)。
京云小結
遭遇強制降薪、調崗時,大家不要慌張,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單位逼迫離職的相關證據,比如錄音、郵件、公司蓋章文件等,以便在發生爭議后能夠做到有理有據。同時對于不認可的安排,一定要明確拒絕,自己拒絕降薪的文字、錄音等也是維權的有力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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