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先生最近和堂弟因為爺爺奶奶遺產的問題產生了糾紛。裴先生的爸爸和叔叔都早于爺爺奶奶去世,只留下了裴先生和裴先生的堂弟。
裴先生爺爺奶奶有一套房產,爺爺去世前沒有留下遺囑,奶奶留下了遺囑,說把這套房子留給自己的大孫子裴先生,裴先生也表示接受,但是奶奶過世后,堂弟想要分割這個房子,裴先生不明白這套房子應該怎么分?自己占多少份額呢?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律師表示
裴先生提的這個問題是我們經常接受咨詢的問題,很多人對遺產該怎么分割不是很清楚。裴先生這個案子中,爺爺對自己應有的一半份額沒有留下遺囑,那么按照法定繼承以及代位繼承制度,由裴先生奶奶、裴先生和堂弟三人分別繼承1/6。
這時候奶奶加上之前有的一半份額,對這個房子擁有4/6份額,奶奶留下遺囑說把房子給大孫子裴先生,其實這不是遺囑,因為裴先生并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內,所以這屬于遺贈,但裴先生在法定期限內接受了,遺贈也就生效了,裴先生又繼承了奶奶的4/6的份額,所以現在一共對這個房子有5/6的份額。所以繼承中經常既有法定繼承的部分又有遺囑遺贈的部分,建議遇到問題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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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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