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上午,女子控告前夫投毒案在山東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對高某提起公訴,上午11時50許,當事人劉暢(化名)從法庭內走出,她透露,前夫高某森在庭審中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請求法律從輕處罰。
事情回到幾年前,2019年7月,劉暢在社交媒體上公開實名舉報,稱同為醫生的前夫高某森自2016年兩人婚后開始,就使用大量激素藥長期對她“投毒”,后經警方調查取證,高某被依法批捕,后被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這種悲劇也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多大的家庭矛盾非要升級人身傷害?高某將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怎樣的代價?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王興華主任表示:高某給前妻“投毒”可能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前妻鑒定為重傷,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屬于加重情節,高某要承擔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說被法院認定是手段特別殘忍,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高某主動認罪想要從輕處罰,但這需要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性質、罪行輕重、認罪和悔罪表現、是否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來酌定是否從輕處罰。
王興華律師表示:婚姻是雙方自愿締結的,面對生活中的矛盾,兩個人應該及時溝通、冷靜處理,如果不愛了也好聚好散,不論如何都不應當采取過激手段傷害對方,否則只會害人害己,鬧得兩敗俱傷。
法律鏈接
《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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