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現象十分常見,其中有一種情形是當事人把錢借給朋友,但朋友最后卻說這筆錢是當事人的投資行為,并不屬于借款,并以此為由拒絕還款,那么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維權呢?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A和B是朋友關系,A于2017 向B出借人民幣合計100 000元。后來A著急用錢,多次向B主張返還借款,但B均未還款,最后不予理會。于是A委托京云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京云說法
B辯稱,不同意A的訴訟請求。A和B是合作關系,雙方在北京市某公寓承租公寓房進行裝修再轉租出去,雙方賺差價。A的10萬元是投資款,都用于支付房租等投資事項了。2019年,A將合伙買賣50%的股權轉賣給案外人C,C向A支付了股權價款。C經A同意后與B簽署了與B無關系的協議,相關的債務應由C來承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A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其曾經于2017年分兩筆向B轉款10萬元,A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此后其多次向B催要該10萬元借款,B曾經讓A給其發卡號,后來未轉款時也解釋了不能轉款的原因,未顯示B否認該筆款項的性質。
庭審中,B雖主張上述款項是投資款,但其提交的《轉讓協議書》和案外人郭義出具的說明,未體現出上述款項是投資款。因此,綜合考慮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認為A提交的證據更具有證明力,B應當向A返還借款本金10萬元。
因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借款期限,A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顯示其于2018年7月1日
向B催要借款,應當給B必要的準備時間,法院酌情確定利息從2018年7月15日起計算。
通過本案,我們再來和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投資款和借(貸)款之間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第二,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第三,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但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
除此之外,投資與借貸的效益確定性、來源等方面也存在不同,在這里不做過多闡述。
京云小結
借貸糾紛在現實中非常常見,其中多數都是由于債務人未按期還款所引發的。因此在面臨此類糾紛時,大家應當準備好相應的證據,這樣在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時,才能占據優勢地位。此外在借款之初,也應當通過文字形式確認錢款用途、去向,歸還期限和利息約定方式。如果大家有相關的法律問題,也歡迎私信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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