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直是借貸糾紛中常見的一大問題,這關系到債權人主張債權的對象是否正確,也會影響到債權人要回欠款的實際進度。特別是夫妻借款后又離婚的情形,給這類糾紛的解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案情回顧
當事人:C
委托訴訟代理人: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A與B系夫妻關系,C與A、B系鄰居關系,C與A還是工程上的合作伙伴關系。在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間,A多次因自己承攬的工程項目及家庭原因向C借款,C多次向A出借借款共計214萬元。2021年5月15日,A向C出具了借條。同日,C將該借條發送給了B。C認為,上述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生產和生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京云說法
本案是典型的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
B辯稱,不同意C的全部訴訟請求。自己對涉訴借款均不知情,認為C轉賬給A的款項是二人工程合作產生的利潤而非借款。自己與A已經于2022年3月16日離婚。C主張的借款發生在2020年6月30日之后,在短期內多達近百筆借款也不符合常理。在A向C出具借條之后,A也多次向C轉款。C主張的借款并未用于兩人的家庭共同生活。
經過多方證據調查與事實情況,浩云律師認為本案涉訴借款屬于A、B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最后也對此進行了確認。
其一,涉訴借款發生在A與 B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是A單方向C借款,但在A和C就借款進行結算并由A向C出具借款條后,C將該借款條通過微信方式拍照發給了B,B并未提出質疑,只是表示自己沒有還款能力,還需要A想辦法解決。由此可以推斷出,B知曉A向C借款的事實。
其二,涉訴借款用于A和B的日常家庭生活以及家庭生產經營活動。雖然A在短時間內多次向C借款不符合常理,但是考慮到雙方在建筑工程上的合作關系,相互之間信任度較高,同時結合二人在合作項目中的角色定位,在工程前期投資較大且無法馬上回款時,A向C借款進行臨時周轉不無可能。
且根據已查明事實,部分借款確已用于A和 B日常家庭生活,如償還房貸、支付房租、子女留學費用和老人贍養費等。
此外,根據A和 B所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將共有的兩套房產全部分給 B,相對該房產的價值而言,涉訴借款金額較低,且 B在與A婚姻存續期間對涉訴借款條既已知曉,可以排除A與他人串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的可能性。
A承攬建筑工程作為二被告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可以認定其屬于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無論是家庭裝修還是建筑工程的前期投資,均需要較大的資金成本,A向C所借款項金額并未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生產需要。
京云小結
從法律上來說,夫妻共同債務可從債務產生的時間和目的進行認定,具體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2、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書面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等。
5、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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