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由于缺乏法律知識或是為了規避債務責任等問題,會有意或無意地利用與公司無關的他人信息來登記為公司負責人。但這樣的做法卻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分支公司。當事人張某(化名)原在乙公司任職,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作期間,張某受公司安排,擔任了甲公司的負責人,同時甲公司辦理了工商登記。但事實上,張某并沒有參與甲公司的實際經營管理工作,甲公司也沒有安排張某進行關于負責人工作的相關事項。此外,張某和甲公司也不存在勞動關系,甲公司處也沒有給張某發放任何工資或勞務報酬。
然而,張某作為登記在冊的甲公司負責人,經常會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調查,這對張某正常的生活及個人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經過多次通過公司內部協商無效,張某便將甲公司訴至法院。
律師說法
從案情介紹中可以看出,本案的爭議點在于張某與甲公司之間對登記的負責人選之間存在異議。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表示,盡管張某被登記為甲公司的負責人,但張某稱自己從未在甲公司擔任過任何職務。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張某在乙公司任職期間,實質性地參與過甲公司經營管理,且張某已從乙公司離職的情況下,讓張某繼續擔任甲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顯然違背了法律中,關于設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制度的本意。
我們知道,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回顧本案,張某不是乙公司、甲公司的股東,沒有證據證實張某與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從甲公司獲取報酬。最后,法院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對張某要求滌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人性質上屬于法律擬制人格,其對外開展民事活動主要是通過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這即要求負責人與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間存在實質關聯性。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不規范,有可能給公司及個人帶來法律風險,產生風險的原因主要是兩方面:
一是公司對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與公司關系認定不準確。就公司法人來說,其負責人與公司之間的實質關聯性就在于負責人要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一個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因其根本不具備對外代表法人的基本能力和條件,不可能也不應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公司為逃避債務而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有個別公司為逃避債務而冒用或者惡意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情形與上述原因正相反,其是清楚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的緊密關聯性從而使用冒用的身份信息或者與公司無實際關聯的人員信息進行法人登記,使得公司在涉及債務問題時相關實控人員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被冒用者可能會涉及個人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隨意變更,使得債權人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那么針對此類糾紛,律師一般會建議企業,針對公司法人,其負責人與公司之間的實質關聯性就在于負責人要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而一個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人,因其根本不具備對外代表法人的基本能力和條件,不可能也不應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公司人事選任制度上應當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不應隨意選任無關人員成為公司負責人。
京云小結
公民個人身份信息不應隨意向他人提供,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出現“被法定代表人”、“被股東”的情形,則應當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解決;此外,公司債務應當通過合法合規的方式予以解決,不應通過隨意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而逃避公司應承擔的債務。這些都提醒企業經營者,應當注重企業人事法律風險,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法律顧問來提前規避這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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