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業務執行不規范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十分常見,比如公司業務員隨意使用公司公章,公司法人以個人意志為中心進行法律行為等。這種做法不僅不符合公司正常的經營要求,還會為日后埋下法律風險。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此類問題。
案情回顧
當事人A與B簽訂了《借貸協議》。其中A為貸款方,B是借款方,擔保人為甲公司并在擔保人處蓋有甲公司公章。協議簽訂后,A先后分三筆向B進行轉賬,累計共100萬元。但后來B未如期還款,于是A起訴至法院,要求B償還借款,同時甲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甲公司表示,借款協議上面的甲公司公章是B私自加蓋的,甲公司對該筆借款并不知情。
律師說法
本案中,甲公司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B作為借款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至于甲公司是否對B的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要看甲公司對外擔保效力的認定。
我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
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這里要特別說明的是: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的公章和人名章并不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加蓋,A也顯然沒有盡到債權人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A與甲公司之間的保證合同無效,A要求甲公司基于有效的保證合同關系而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不予支持。不過,甲公司對涉案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接下來,我們通過本案來和大家聊聊公司業務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
一家公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需要借助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的委托代理人才能實施法律行為。在這一過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極有可能進行一些不規范的操作,從而給公司和自己帶來法律風險,引發法律紛爭。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點:
一是公司沒有建立完善的內部審批和用章制度。業務人員可以隨意拿著公司的公章進行法律行為,沒有經過嚴格的審批就能加蓋公司公章。二是公司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沒有樹立一個正確的認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就是一家公司獨一無二的“老大”。很多公司都是有由多個股東組成,因此公司的一些行為要遵循一定的民主決策。法律也對某些重要事項限制了法定代表人單獨決策的權限。
我們再回到本文案例當中,甲公司沒有經過依法決議就對外提供擔保,這在原則上是無效的。當然,雖然協議無效,但由于公司存在過錯,仍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而甲公司最正確的做法是,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依法決議不對外作出擔保,這樣才能根本上避免法律風險。
京云小結
總結來說,公司可以從兩個方面規避業務執行中的法律風險:一是公司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章制度,這樣能夠有效杜絕業務人員私自蓋章。二是完善法定代表人的內部限權制度,要求某些法律行為要經過股東會集體決議才能實施。同時對于初創企業,也可以聘請專業法律顧問來完善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從而降低企業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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